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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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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15:51:17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經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查,現批準《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為廣東省地方標準,編號為DBJ/T15-248-2022。本標準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并于出版后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http://zfcxjst.gd.gov.cn)公開標準全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6日
以下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意見稿,先睹為快
1 總則
1.0.1 為統一廣東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實施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過程監管,保證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廣東省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消防查驗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其他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設計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對于特殊建設工程,指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審查并出具合格意見的消防設計文件;對于其他建設工程,指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認可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合格意見并加蓋專用印章的消防設計文件,或者當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規定可以不用技術審查的由設計單位編制的消防設計文件。
2.0.2 消防施工質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fire protection
建筑工程實體滿足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質量驗收規范和消防設計文件等方面的特性總和。具體是指,所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合格,隱蔽工程、施工工藝符合要求,并按有關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安裝調試,系統功能和運行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2.0.3 消防施工質量驗收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經施工單位自行檢查合格,在此基礎上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參加,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及其隱蔽工程的消防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對消防技術文件進行審核,并根據消防設計文件和相關消防技術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消防質量是否達到合格作出確認。
2.0.4 進場驗收 site acceptance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等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和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及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應驗收記錄的活動。
2.0.5 進場復驗 repeat test
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等在進場驗收合格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抽取試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參數檢驗的活動。
2.0.6 見證取樣檢驗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的見證下,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的活動。
2.0.7 實體檢驗 in-situ inspection
相關分部工程完工后,對涉及建筑工程整體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影響較大的建筑構造、重點部位進行現場核對,核查其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所進行的活動。
2.0.8 質量證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隨同進場材料、設備等一同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質量狀況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廠合格證、中文說明書、型式檢驗報告、自愿性或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相關性能檢測報告等。進口產品應包括出入境商品檢驗合格證明。適用時,也可包括進場驗收、進場復驗,見證取樣檢驗和現場實體檢驗等資料。
2.0.9 熱煙測試 hot smoke test
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通過試驗火源產生定量的煙氣,形成真實火災條件下的熱煙擴散模式,對防排煙系統的工作效果、可靠性及聯動性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的活動。
2.0.10 耐火窗 un-insulated fire window without automaic-closing
開啟扇無自動關閉功能但在規定條件下具有耐火完整性的窗。
2.0.11 竣工驗收消防查驗 fire inspection in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building
涉及消防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工程參建單位參加,對單位工程的消防質量,以及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共同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的活動。
2.0.12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site assessment in acceptance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合格后,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產品標準、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機構的意見,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質量進行現場抽查,并出具評定結論的活動。
2.0.13 觀感質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測試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和功能狀態。
3 基本規定
3.1 消防施工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
3.1.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控制和驗收的內容、組織和程序應遵循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一般規定和原則。
3.1.2 施工現場應具有健全的包含消防內容的質量管理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圖紙、工藝規程、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
3.1.3 施工現場消防質量管理的檢查和記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參加,并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進行記錄。
3.1.4 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實行總承包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對分包工程的消防施工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1.5 監理單位應對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未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派相關人員履行本規范涉及的監理職責。
3.1.6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消防設計交底,并應有交底記錄。
3.1.7 對于特殊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按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設計變更單等消防設計文件的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確需改動消防設計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變更,并按有關規定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對于其他建設工程,確需改動消防設計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變更;原設計經過審圖機構技術審查合格的,應報原審圖機構重新審查。
3.1.8 施工單位應結合項目實際編制消防施工專項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準。
3.1.9 施工單位應對涉及消防施工質量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實際操作培訓。
3.1.10 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材料、半成品、產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進場檢驗。凡涉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材料、產品和構配件,應按本規范、各專業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
2 各施工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各專業工種之間的相關工序應進行交接檢驗,并應記錄。
3 施工單位應建立安裝質量管理制度,保證消防產品的安裝質量。監理單位應對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的安裝質量實施監督。
4 消防設施設備的施工安裝、調試應符合專業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施工、調試記錄應完整。
5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共同確定重要工序。重要工序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1.1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 參加消防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3 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4 對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應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6 對本規范涉及的所有分部工程,應在驗收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7 工程的觀感質量應有驗收人員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3.1.1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消防設計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規范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3.2 消防施工質量驗收劃分
3.2.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應根據工程實際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以及隱蔽工程。
3.2.2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方案,宜參考表3.2.2制定。
表3.2.2 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
3.2.3 分項工程可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及系統等進行劃分,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
3.2.4 檢驗批可根據施工、質量控制和專業的需要,按工程量、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
3.2.5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制定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案,并由監理(建設)單位審核。對于表3.2.2及相關專業驗收規范未涵蓋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等單位協商確定;其驗收項目、驗收內容、驗收標準和驗收記錄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3.2.6 涉及消防的各子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隱蔽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驗收應與建筑工程其他子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及隱蔽工程的驗收同步進行,并應填寫相應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其驗收資料應單獨組卷。
在同一個單位工程項目中,涉及消防的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及隱蔽工程的驗收內容與其他各專業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及隱蔽工程的驗收內容相同且驗收結果合格時,可采用其驗收結果,不必進行重復驗收或檢驗。
3.2.7 當按計數方法檢驗時,抽樣數量除本規范或有關專業驗收規范另有規定外,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宜符合表3.2.7的規定。
表3.2.7 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
3.3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3.3.1 對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規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使用。
3.3.2 對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對其進行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等進場驗收,并按規定進行進場復驗、見證取樣檢驗,核查其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產品、驗收標準的要求。
3.3.3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檢查,應查驗下列資料和有效期:
1 對于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應查驗其岀廠合格證(或質保書)和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岀具的強制認證證書、型式試驗報告。
2 對于未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但須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型式檢驗和岀廠檢驗的,應查驗其產品岀廠合格證(或質保書)和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岀具的自愿性認證證書或型式試驗報告。
3 對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查驗其岀廠合格證(或質保書)和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岀具的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且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和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一致同意并會簽后方可使用。
4 對于設計選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應查驗其產品岀廠合格證(或質保書)、采購合同和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岀具的含耐火極限或燃燒性能測試項目的型式檢驗報告。
5 本規范和有關專業驗收規范,對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有復驗要求的,應提供有關復驗報告。進場復驗為見證取樣檢驗的,應提供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3.3.4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一致性核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銘牌標志、規格型號、結構部件、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產品實物等,應與其質量證明文件一致。
2 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等信息應與其質量證明文件一致。
3 實行強制性認證的消防產品,其表面應有CCC認證標識。實行消防產品身份信息管理的消防產品,其表面明顯部位應有身份信息標志。
4 產品包裝應完好,無受雨淋或破壞現象;無包裝的產品表面涂層應完整,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配件的零件附件應齊全。
5 設備組件外露接口應設有防護堵蓋,且封閉良好,非機械加工表面保護涂層應完好,接口螺紋和法蘭密封面應無損傷,設備的操作機構應動作靈活。
6 設備清單、使用說明書應完整,銘牌標志應清晰、安裝牢固、方向正確。
3.3.5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按本規范各章的規定對部分或全部性能參數、功能進行抽樣復驗。其中,對于表A.0.1規定的種類和檢驗項目,應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見證取樣檢驗。對于表A.0.1沒有規定,但設計文件有要求或對質量有異議的其他消防產品,也應當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3.3.6 對于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抽樣復驗、見證取樣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應加倍抽樣,其檢驗結果中仍有不合格時,該批次判定為不合格;進場驗收不合格的,嚴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并應做好退場記錄。
3.4 消防施工質量的驗收和消防查驗
3.4.1 涉及消防的檢驗批和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同時執行本規范和相應的國家、行業和地方專業驗收規范的技術要求。
表3.4.1 涉及消防的主要專業驗收規范
3.4.2 涉及消防的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檢驗均應合格。
2 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應合格;當采用計數檢驗時,至少應有80%以上的檢查點合格,且其余檢查點不得影響正常使用的功能。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3.4.3 涉及消防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均應完整。
3.4.4 涉及消防的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含分項工程應全部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有關消防安全的檢測、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提供檢測報告。
4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3.4.5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2 消防設計文件,包括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設計變更和洽商記錄、圖紙會審記錄等。
3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資料、使用說明書,以及進場驗收記錄、復驗報告、見證取樣檢驗報告等。
4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相關影像資料。
5 子分部、分項工程以及檢驗批的驗收記錄。
6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7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熱煙測試報告。
8 其他對工程質量有影響的重要技術資料。
3.4.6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結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查驗結論為合格:
1 完成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消防施工內容,并有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各項施工內容的確認書。
2 有關參建單位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并按照表B.0.6進行記錄。
3 實體檢驗、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結果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4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5 施工單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竣工報告,設計單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已提交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監理評估報告。
6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消防安全和功能的檢驗報告等資料應完整,包括有關見證取樣檢驗報告、實體檢驗記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熱煙測試報告等。
7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3.5 消防施工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
3.5.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順序依次、逐級進行。
3.5.2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應由施工單位按照表B.0.2填寫進場驗收報審表,并經監理(建設)單位檢查、確認,進場復驗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3.5.3 涉及消防的檢驗批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與施工員參加,并應按本規范附錄表B.0.3和B.0.4的要求記錄。
3.5.4 涉及消防的分項工程驗收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設計單位相關專業的人員參加,并按本規范附錄表B.0.5記錄。
3.5.5 涉及消防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設計人員應參加,并按本規范附錄表B.0.6記錄。
3.5.6 單位(子單位)工程完工,且設計文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按照本規范附錄表B.0.7~B.0.8填寫記錄,并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
3.5.7 建設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其工作組織程序除應符合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消防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
2 審閱施工、設計、監理單位的工程消防檔案資料。
3 實地查驗消防施工質量,對消防施工是否符合消防設計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全面檢查、測試。
4 對消防施工質量進行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
5 參與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
6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協助組織、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編制竣工驗收消防查驗記錄和報告。有條件的,還可以委托其提前介入,排查施工過程中的有關消防質量隱患。
3.5.8 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應對消防設計文件中的每一項內容進行全數查驗,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量化指標要求的內容,本規范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其測量數值沒有誤差要求的,其值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不應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
3.5.9 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可以在實施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和其他專業工程驗收同步實施。消防查驗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6 消防施工質量資料管理
3.6.1 消防施工質量資料應與消防施工質量管理和控制過程同步形成,并應真實反映工程的建設情況和實體質量。
3.6.2 建設單位組織各方責任主體開展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和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核查下列質量控制資料,按本規范附錄B.0.7~B.0.10記錄,并單獨組卷:
1 建筑工程基礎資料,包括下列資料:
1)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建筑工程的設計、 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文件;
2)建筑工程的設計、 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技術服務等單位的相關執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3)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岀具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以及特殊消防設計文件的專家評審意見;
4)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5)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文件。
2 消防設計文件,包括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設計變更和洽商記錄、圖紙會審記錄,竣工圖等。
3 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使用說明書,以及進場驗收記錄、復驗報告、見證取樣檢驗報告等。
4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相關影像資料、設備單機試運轉及調試記錄、系統聯合試運轉及調試記錄等。
5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6 主要功能核查及實體檢驗記錄。
7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8 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記錄。
9 其他對工程質量有影響的重要技術資料。
3.6.3 建設單位對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歸檔范圍、立卷內容應執行《建筑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 50328和《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 117的相關規定。
4 建筑與結構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適用于主體結構、鋼結構防火保護、防火封堵、室外工程等建筑與結構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4.1.2 鋼結構防火保護應在鋼結構施工完成后進行,其結構表面的雜物應清除干凈,連接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填補堵平。鋼結構防火保護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GB50205的規定執行。
4.1.3 防火封堵應根據建筑工程的不同部位,按照設計文件、相應產品的技術說明書和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產品測試合格的防火封堵組件的構造節點圖進行施工。各分部工程中涉及的防火封堵的驗收,均應符合本規范第4.4節和《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 的相關規定。
4.1.4 建筑與結構工程施工應對下列部位或內容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并應有詳細的文字記錄和必要的圖片、影像資料:
1 防火墻、樓板、幕墻的洞口及縫隙防火封堵。
2 變形縫、伸縮縫防火處理。
4.1.5 室外工程綠化、景觀的深化設計和施工,不得隨意改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消防技術要求。
4.1.6 建筑與結構工程驗收的檢驗批劃分,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防火分區分為一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雙方協商確定;
3、當按計數方法抽樣驗收時,其抽樣數量尚應符合本規范第3.2.7條的規定。
4.2 主體結構
I 主控項目
4.2.1 疏散門、安全岀口等洞口的預留寬度應確保安裝門框和門扇后可供人員疏散的凈寬度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其偏差允許值為-5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4.2.2 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等疏散設施的預留寬度應確保安裝欄桿、扶手等裝修活動完成后的凈疏散寬度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疏散寬度偏差允許值為-5mm。
檢查數量:每部樓梯或疏散走道均勻選取不少于5個點。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分別測量梯段(或走道)凈寬及安裝扶手后凈寬。
4.2.3 窗間隔、窗檻墻、玻璃幕墻建筑裙墻的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4.2.4 安全岀口上方的防護挑檐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其尺寸偏差允許值為-5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4.2.5 防火分區、防火單元的面積及其防火分隔設施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應滿足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防火分隔設施包括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按圖核對,核查有關構件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4.2.6 劃分各功能空間的防火分隔設施的設置位置應和消防設計文件一致,不得隨意改動。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按圖核對。
4.2.7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現場按圖核查防火玻璃墻的檢測報告、質量證明等文件。
4.2.8 防煙分區的面積不得超過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擋煙垂壁時,必須為不燃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現場按圖核查擋煙垂壁的檢測報告、質量證明等文件。
4.2.9 防火墻兩側或內轉角兩側的門、窗、洞口水平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其尺寸偏差允許值為-5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4.2.10 疏散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或共用前室、防火隔間、下沉式廣場的尺寸和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其尺寸偏差允許值為-5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現場按圖核對。
II 一般項目
4.2.11 疏散樓梯和疏散走道應通暢,不應有影響人員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礙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2.12 隔墻墻體應與梁板結合緊密,無孔洞、縫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2.13 主體結構砌筑時預埋的管道和線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3 鋼結構防火保護
I 主控項目
4.3.1 防火涂料、防火板、氈狀防火材料等防火保護材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應具備產品合格證、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和型式認可證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查驗產品合格證、檢驗合格報告和型式認可證書。
4.3.2 預應力鋼結構、跨度大于或等于60m的大跨度鋼結構、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高層建筑鋼結構所采用的防火涂料、防火板、氈狀防火材料等防火保護材料,在材料進場后,應對其隔熱性能進行見證取樣檢驗。非膨脹型防火涂料和防火板、氈狀防火材料等實測的等效熱傳導系數不應大于等效熱傳導系數的設計取值,其允許偏差為+10%;膨脹型防火涂料實測的等效熱阻不應小于等效熱阻的設計取值,其允許偏差為-10%。
檢查數量:按施工進貨的生產批次確定,每一批次應抽檢一次。
檢查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規定的耐火性能試驗方法測試,并參照《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7布置試件熱電偶,試件采用I36b工字鋼,長度500mm,數量3個,試件應四面受火且不加載。
對于非膨脹型防火涂料,試件的防火保護層厚度取20mm,并應按《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 51249的規定計算等效熱傳導系數;對于防火板、氈狀防火材料,試件的防火保護層厚度取防火板、氈狀防火材料的厚度,并應按《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 GB51249的規定計算等效熱傳導系數;對于膨脹型防火涂料,試件的防火保護厚度取涂料的最小使用厚度、最大使用厚度的平均值,并應按《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 GB51249的規定計算等效熱阻。
4.3.3 防火涂料的黏結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其允許偏差為-10%。
檢查數量:按施工進貨的生產批次確定,每一進貨批次應抽檢一次。
檢查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GB 14907的規定。
4.3.4 防火涂料的涂裝遍數和每遍涂裝的厚度均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防火涂料涂層的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厚度。非膨脹型防火涂料涂層最薄處的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厚度的85%;平均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為設計厚度的±10%,且不應大于±2mm。膨脹型防火涂料涂層最薄處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為設計厚度的±5%,且不應大于±0.2mm。
檢查數量:按同類構件基數抽查10%,且均不應少于3件。
檢查方法:每一構件選取至少5個不同的涂層部位,用測厚儀分別測量其厚度。
4.3.5 膨脹型防火涂料涂層表面的裂紋寬度不應大于0.5mm,且1m長度內均不得多于1條;當涂層厚度小于或等于3mm時,不應大于0.1mm。非膨脹型防火涂料涂層表面的裂紋寬度不應大于1mm,且1m長度內不得多于3條。
檢查數量:按同類構件基數抽查10%,且均不應少于3件。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II 一般項目
4.3.6 防火涂料的外觀、在容器中的狀態等,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按防火涂料施工進貨批次確定,每一進貨批次應抽檢一次。
檢查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GB 14907的規定。
4.3.7 防火板表面應平整,無孔洞、凸出物、缺損、裂痕和泛出物。有裝飾要求的防火板,表面應色澤一致、無明顯劃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3.8 防火涂層不應有誤涂、漏涂,涂層應閉合無脫層、空鼓、明顯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漿等外觀缺陷,乳突應剔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4 防火封堵
I 主控項目
4.4.1 柔性有機堵料、無機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塊、防火封堵板材、泡沫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膠、縫隙封堵材料、阻火包帶、阻火圈等防火封堵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等進場驗收應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4.4.2 建筑縫隙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相鄰防火分隔構件的耐火性能。貫穿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被貫穿物的耐火極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型式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
4.4.3 下列部位建筑縫隙的防火封堵,其長度、寬度、深度應符合設計和相關規范的要求:
1 樓板與樓板之間。
2 樓板與防火分隔墻體側面之間。
3 防火分隔墻體之間。
4 防火分隔墻體頂端與樓板下側。
5 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窗間墻或窗檻墻之間。
6 嵌入型箱體背面與墻體之間。
檢查數量:按樓層或防火分區,不同類型的防火封堵,各抽查5處。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4.4.4 下列部位貫穿孔口的防火封堵,應符合設計和相關規范的要求:
1 塑料管道、鑄鐵管或銅管等金屬管道貫穿樓板或墻體。
2 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管道和防火閥貫穿樓板或墻體。
3 導線管穿越貫穿樓板或墻體。
4 單根電纜或電纜束貫穿樓板或墻體。
5 母線(槽)貫穿樓板或墻體。
6 電纜橋架(線槽)貫穿樓板或墻體。
7 其他貫穿孔口。
檢查數量:按樓層或防火分區,不同類型的防火封堵,應各抽查5處。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4.5 跨越防火分區的變形縫、伸縮縫的防火封堵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4.6 防火卷簾及其防護罩的上部或兩側,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或孔洞的防火封堵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并檢查施工記錄。
4.4.7 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II 一般項目
4.4.8 貫穿孔口和建筑縫隙的防火封堵材料表面應無明顯的缺口、裂縫和脫落現象,并應保證防火封堵組件不脫落。
檢查數量:抽查20%,且不少于5處,少于5處的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并檢查施工記錄。
4.4.9 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對阻火圈進行包裹,阻火圈應安裝牢固。
檢查數量:抽查20%,且不少于5處,少于5處的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并檢查施工記錄。
4.5 室外工程
I 主控項目
4.5.1 消防車道的位置、凈寬度、凈高度、轉彎半徑以及回車場尺寸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對照總平面圖,現場全程查看消防車道設置以及路面情況,尺量檢查。
4.5.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位置、場地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總平面圖,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4.5.3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基層、路面鋪裝,以及道路和場地的承受荷載能力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鋪設草坪、植草磚(格)。
對于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采用硬質鋪裝面層確有困難,需要采用植草磚(格)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采取了確保消防車快速通行與安全使用的措施,且該措施與當地消防救援裝備相匹配。
2 設置了明顯的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
3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整體構造的承載力試驗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總平面圖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承載力計算書、整體構造大樣圖,觀察檢查,核查植草磚的抗壓強度檢驗報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整體構造的承載力試驗報告等。
4.5.4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靠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總平面圖,尺量檢查。
II 一般項目
4.5.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檢查數量:每一條車道均勻選擇5處進行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測量。
4.5.6 不規則消防車道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消防車通行試驗,并提供報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通車試驗報告。
4.5.7 消防車道沿途設置標志和標線標識。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觀察檢查。
4.5.8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坡度不宜大于3%。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 現場測量。
4.5.9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志和標線標識設置完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總平面圖,觀察檢查。
5 建筑裝飾裝修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幕墻工程,室內建筑裝飾裝修,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卷簾,其他門窗工程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5.1.2 裝修工程的范圍、使用功能應與設計文件一致。
5.1.3 進入施工現場的裝修材料應完好,并應核查其燃燒性能、耐火極限或防火性能的檢驗報告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設計要求。
5.1.4 裝修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后,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人員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5.1.5 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禁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減小安全疏散設施的凈寬度。
2 裝修施工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當確需變更防火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
3 裝飾裝修工程采用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采用不同裝修材料分層裝修時,各層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 現場進行阻燃處理時,應保持施工區段的潔凈,現場處理的材料不應受污染。
5 現場進行阻燃處理時,應檢查阻燃劑的用量、適用范圍、操作方法。阻燃施工過程中,應使用計量合格的稱量器具,并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
6 涂刷防火涂料前應清理基層材料表面,且表面不應有水、灰塵或油污。
5.1.6 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自動排煙窗、活動式擋煙垂壁的調試,應在室內裝飾裝修及與其關聯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進行。
5.1.7 建筑幕墻的消防施工質量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建筑幕墻防火技術規程》T/CECS 806中的有關規定。
5.1.8 對于建筑幕墻工程,重要工序和關鍵部位應加強質量檢查。執行《建筑幕墻防火技術規程》T/CECS 806時,建筑幕墻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隱蔽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5.1.9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工程的施工質量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877中的有關規定。
5.1.10 執行《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877時,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進場檢驗。
2 安裝。
3 功能調試。
4 質量驗收。
5.1.1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對下列部位或內容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并應有詳細的文字記錄和必要的影像資料:
1 在無主體結構實體墻的部位,建筑幕墻與建筑結構的樓板、隔墻和周邊防火分隔構件等結構之間的防火封堵;在有滿足耐火極限要求的主體結構實體墻的部位,建筑幕墻與實體墻面洞口邊緣間的縫隙以及與實體墻周邊的縫隙位置。
2 吊頂木龍骨的防火處理。
3 窗簾盒木基層的防火處理及構造。
4 墻面木基層的防火處理及構造。
5.2 建筑幕墻
I 主控項目
5.2.1 幕墻面板材料、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其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等進場驗收應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5.2.2 幕墻防火封堵構造所用的巖棉、硅酸鋁棉等礦物棉的燃燒性能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 中規定的A級,密度不應小于80kg/m?,熔點不應小于1000℃。幕墻防火封堵構造所用的防火板材的燃燒性能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 中規定的 A 級,厚度不宜小于20mm,密度不宜大于750kg/m?。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品種產品,幕墻面積在 3000m2以內時應復驗 1 次;面積每增加 3000m2應增加 1 次。同工程項目、同施工單位且同期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計算抽檢面積。
檢查方法:檢查見證取樣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
5.2.3 幕墻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進場時,應對其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品種產品,幕墻面積在 3000m2以內時應復驗 1 次;面積每增加 3000m2應增加 1 次。同工程項目、同施工單位且同期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計算抽檢面積。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計算書、復驗報告。
5.2.4 建筑幕墻上消防滅火救援窗的設置位置、尺寸、開啟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其面板應采用易于擊碎或破拆的材料,并應在室外設置易于識別的標志。當窗口面板為玻璃材料時,應采用易于破碎的非夾層鋼化玻璃或其制品,并應做均質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核查質量證明文件。
5.2.5 由防火玻璃、防火密封膠構成的防火玻璃裙墻或防火玻璃墻,應按照墻體構件耐火極限的測試方法測試,其耐火極限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構件的耐火性能檢驗報告。
5.2.6 建筑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的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建筑幕墻防火技術規程》T/CECS 806的規定,幕墻防火封堵構造應形成完整的結構,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的耐火極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等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層間幕墻防火封堵構造應沿窗檻墻的上沿和下沿各設一層。
2 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部位建筑外墻的相應要求。在火災狀態下,幕墻防火封堵構造在規定的耐火極限內應保持完整性、隔熱性和穩定性,不得發生開裂或脫落且應保持防煙的封堵功能。
3 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的縫隙以及幕墻防火封堵構造與幕墻、建筑主體結構等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進行有效的密封。
檢查數量:相同材料、工藝、施工條件的幕墻防火封堵構造應進場一次進場復驗。
檢查方法:核查幕墻防火封堵構造的耐火性能檢驗報告。
5.2.7 幕墻與各層樓板、防火分隔、實體墻面洞口邊緣的間隙處,應設置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的施工應符合設計及本規范第 4. 4節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8 幕墻鋼結構防火保護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材料和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的有關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4.3節的有關要求。
5.2.9 防火玻璃裙墻、防火墻水平或內轉角兩側的防火玻璃墻,其設置位置和構造形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10 幕墻的窗檻墻、裙墻的高度及窗間墻的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5.2.11 同一塊幕墻板塊不應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鄰的防火分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12 消防排煙用的幕墻窗、百葉,其設置位置、數量、開啟角度、有效開啟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II 一般項目
5.2.13 建筑消防登高立面采用應急擊碎玻璃時,與其位置對的在建筑物直通室外岀入口上方設置的防護挑檐,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14 幕墻防火封堵構造采用的防火板材表面應平整,不應有裂痕、缺損和泛出物,防火板材接縫應嚴密、順直,接縫邊緣應整齊。防火板材應采用固定于建筑主體結構上的獨立支撐結構進行支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 室內裝飾裝修
I 主控項目
5.3.1 內部裝修工程的頂棚材料、墻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斷材料、固定家具、裝飾織物和其他裝修裝飾材料進場時,應對其燃燒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具體包括:
1 B1、B2級紡織織物和現場對紡織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所使用的阻燃劑;
2 B1級木質材料和現場對木質材料進行阻燃處理所使用的阻燃劑及防火涂料;
3 B1、B2級高分子合成材料和現場對高分子合成材料進行阻燃處理所使用的阻燃劑及防火涂料;
4 A2、B1、B2級復合材料和現場對復合材料進行阻燃處理所使用的阻燃劑及防火涂料;
5 電氣設備、燈具、防火門窗、鋼結構裝修所使用的其他B1、B2級材料和現場對其進行阻燃處理所使用的阻燃劑及防火涂料。
查驗數量:地上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建筑工程、地下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內裝修工程、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其他內裝修工程,應對所用上述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同廠家、同品種產品,裝修材料或防火處理施工面積不超過5000m2的,應進行1次見證取樣檢驗;超過5000m2的,應至少進行 2次見證取樣檢驗。
查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5.3.2 下列材料應對其燃燒性能進行抽樣檢驗:
1 現場阻燃處理后的紡織織物;施工過程中受濕浸、燃燒性能可能受影響的紡織織物。
2 現場阻燃處理后的木質材料;表面進行加工后的B1級木質材料。
3 現場阻燃處理后的泡沫塑料。
4 現場阻燃處理后的復合材料。
5 現場阻燃處理后的其他材料。
檢查數量: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的有關規定執行。
檢驗方法:核查燃燒性能檢驗報告。
5.3.3 紡織織物材料現場進行的阻燃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阻燃劑必須完全浸透織物纖維,阻燃劑吸附干量應符合檢驗報告或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2 現場進行阻燃處理的多層紡織織物,應逐層進行阻燃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隱蔽層檢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3.4 木質材料現場進行的阻燃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阻燃處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2 木質材料含水率不應大于12%。
3 涂刷或浸漬阻燃劑時,應對木質材料所有表面都進行涂刷或浸漬,阻燃劑的干含量應符合檢驗報告或說明書要求。
4 表面粘貼裝飾表面或阻燃飾面時,應先對木質材料進行阻燃處理。
5 表面進行防火涂料處理時,應對木質材料的所有表面進行均勻涂刷,且不應小于2次,第二次涂刷應在第一次涂層表面干燥后進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應少于500g/m2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并檢查施工記錄、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5.3.5 采用復合保溫材料制作的通風管道,復合保溫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當復合保溫材料芯材的燃燒性能不能達到B1級時,應在復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纖維布等不燃性材料,并應在其表面涂刷飾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濕涂覆比值應大于500g/m2,且至少涂刷2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5.3.6 裝飾不得遮掩擋、覆蓋消火栓箱門、手動報警按鈕、噴頭、火災探測器、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岀口標志等消防設施。消火栓箱門四周的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箱門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或在消火栓箱門表面設置發光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7 塑料電工套管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B2級塑料電工套管不得明敷。
2 B1級塑料電工套管明敷時,應明敷在不燃材料表面。
3 穿過B1級及以下的裝修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嚴密封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并檢查施工記錄、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II 一般項目
5.3.8 阻燃處理后的紡織織物,其外觀、顏色、手感等應無明顯異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9 阻燃處理后的木質材料,其表面應無明顯返潮及顏色異常變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
I 主控項目
5.4.1 防火門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和符合市場準入制度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其型號、規格及耐火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防火門進場時,應對其耐火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當使用耐火極限為乙級及以上等級防火門總數超過50樘時,不同廠家應隨機選取一種型號、規格進行1次見證取樣檢驗。當對特定型號規格的防火門質量存在異議時,也可進行1次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耐火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5.4.2 防火門應在其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并應標明產品 名稱、型號、規格、耐火極限及商標、生產單位(制造商)名稱和廠址、岀廠日期及產品生產批號、執行標準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3 有消防疏散要求的防火門,其完成安裝后可供人員通行的凈寬應符合設計要求,尺寸偏差允許值為-3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5.4.4 防火卷簾及與其配套的感煙和感溫火災探測器等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和符合市場準入制度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其型號、規格及耐火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
5.4.5 防火卷簾、防護罩等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查看封堵材料的檢驗報告。
5.4.6 防火門門扇與門框的配合活動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扇與門框有合頁一側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設計圖紙規定的尺寸公差。
2 門扇與門框有鎖一側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設計圖紙規定的尺寸公差。
3 門扇與上框的配合活動間隙不應大于3mm。
4 雙扇、多扇門的門扇之間縫隙不應大于3mm。
5 門扇與下框或地面的活動間隙不應大于9mm。
6 門扇與門框貼合面間隙、門扇與門框有合頁一側、有鎖一側及上框的貼合面間隙,均不應大于3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門扇處于關閉狀態,用塞尺測量其活動間隙。
5.4.7 防火窗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和符合市場準入制度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其型號、規格及耐火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防火窗進場時,應對其耐火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當防火窗的使用總數量超過10樘時,不同廠家應隨機選取一種型號、規格進行1次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耐火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5.4.8 耐火窗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和符合市場準入制度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其型號、規格及耐火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耐火窗進場時,應對其耐火完整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當防火窗的使用總數量超過10樘時,不同廠家應隨機選取一種型號、規格進行1次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耐火完整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II 一般項目
5.4.9 防火門安裝完成后,其門扇應啟閉靈活,并應無反彈、翹角、卡阻和關閉不嚴現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手動試驗
5.5 其他門窗
I 主控項目
5.5.3 有消防疏散但沒有耐火性能要求的門,安裝門框和門扇后可供人員疏散的凈寬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尺寸偏差允許值為-30mm。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也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觀察檢查。
5.5.4 消防排煙用的窗、百葉(包括自動排煙窗),其設置位置、 開啟方向、有效開啟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5.5 非建筑幕墻上的消防滅火救援窗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2.4條的規定。
5.5.6 設計文件中有泄爆要求的窗、百葉,其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功能調試,手動、聯動動作檢查。
6 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第6.1-6.7節適用于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等滅火系統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本章第6.8節適用于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等其他自動滅火系統施工質量以及建筑滅火器配置的檢驗與驗收。
6.1.2 消防給水系統的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1427、《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 263、《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 50898、《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498、《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等有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6.1.3 執行專業驗收規范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設備和材料的進場檢驗。
2 設備設施的安裝和施工。
3 供水管網和系統組件的安裝。
4 系統試壓和沖洗。
5 系統調試。
6 系統檢測、驗收等。
6.1.4 安裝噴頭時,嚴禁使用膠水將其與管道連接。
6.1.5 消防給水系統管道的吊、支架應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的規定。
6.2 進場檢驗
I 主控項目
6.2.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施工前應對采用的主要設備、系統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進行進場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設備、系統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認證書。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水龍、報警閥組、電動(磁) 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消防水泵接合器、溝槽連接件、穩壓泵、氣壓水罐、消防水箱、自動排氣閥、信號閥、止回閥、安全閥、減壓閥、倒流防止器、蝶閥、閘閥、流量計、壓力表、水位計等系統主要設備和組件,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
3 氣壓水罐、組合式消防水池、屋頂消防水箱、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設施,以及其附件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
6.2.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采用的系統組件、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組件、管件及其他設備、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認證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
2 噴頭、報警閥組、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穩壓泵、自動排氣閥、信號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止回閥、泄壓閥、減壓閥、蝶閥、閘閥、壓力表等系統主要組件,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相關資料。
6.2.3 消火栓固定接口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應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
檢驗數量:每批(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按數量抽查1%,但不應少于5只。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試驗應緩慢而均勻地升壓1.6MPa,應保壓2min。當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合格時,不應使用該批消火栓。當僅有1個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但不應少于10個,并應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應使用該批消火栓。
6.2.4 報警閥組應進行滲漏試驗,閥瓣處應無滲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倍, 保壓時間不應小于5min。
6.2.5 通用閥門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以無變形、無滲漏為合格。
檢查數量:每批(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按數量抽查20% ,且不應少于2個;主管道上起切斷作用的閥門,應全部試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試驗壓力及保壓時間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通用閥門壓力試驗》GB/T 13927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6部分:通用閥門》GB5135.6的有關規定。
6.2.6 消防給水和各類滅火系統的管材及管件的規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許偏差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每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按件數抽查20%,且不應少于2件。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尺量檢查。
6.2.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的現場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響應時間指數(RTI)、制造廠及生產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2 噴頭的型號、規格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 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4 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現象。
5 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
試驗數量應從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保壓時間不得少于3min。當兩只及兩只以上不合格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只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檢查數量:符合本條第5款的規定。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
6.2.8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自動排氣閥、減壓閥、泄壓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止回閥、信號閥、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氣壓、閥門限位等自動監測裝置應有清晰的銘牌、安全操作指示標志和產品說明書;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減壓閥、止回閥、過濾器、泄壓閥、多功能水泵控制閥應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標志;安裝前應進行主要功能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
6.3 消防水源和供水設施的施工與安裝
6.3.1 市政給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各類消防水源的施工與安裝,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按圖核對、觀察檢查。
6.3.2 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穩壓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給水和各類滅火系統的消防供水設施的安裝與施工,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現場按圖核對、觀察檢查。
6.4 供水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
6.4.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水管的布置和管徑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4.2 當梁、通風管道、排管、橋架寬度大于1.2m時,增設的噴頭應安裝在其腹面以下中心線部位,其偏差允許值為±1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6.4.3 安裝噴頭時,嚴禁使用膠水固定。
檢查數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處。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4.4 安裝噴頭時,濺水盤與吊頂、門、窗、洞口或梁、隔墻、風管等周圍障礙物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
6.4.5 消防給水和各類滅火系統的供水管網及系統組件安裝,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6.5 系統試壓、沖洗和調試
6.5.1 各類滅火系統的試壓、沖洗以及必要的吹掃,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6.5.2 各類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嚴格執行本規范第6.1.2條列出的有關現行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并按其要求填寫相應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和驗收記錄等資料。
6.6 其他滅火系統
6.6.1 氣體滅火、泡沫滅火等其他自動滅火系統的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 50151等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的有關規定。
6.6.2 氣體滅火、泡沫滅火等其他自動滅火系統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和《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 50151中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6.6.3 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的有關規定執行。
7 智能建筑與建筑電氣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電線電纜防火等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7.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中的有關規定。
7.1.3 執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材料、設備進場檢查。
2 安裝與施工。
3 系統調試。
4 系統檢測、驗收。
7.1.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中的有關規定。
7.1.5 執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其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和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1 材料、設備進場檢查。
2 系統線路設計檢查。
3 安裝與施工。
4 系統調試。
5 系統檢測、驗收。
7.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電線、導管的進場驗收,應按本規范第7.2節的要求執行。
7.1.7 其他建筑電氣的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中的有關規定。
7.1.8 敷設在豎井內穿樓板處和穿越不同防火區的梯架、托盤和槽盒,以及電纜岀入電纜溝、豎井、建筑物、柜(盤)、臺處等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4.4節的有關規定。
7.2 電線電纜防火
I 主控項目
7.2.1 電線電纜進場時,應根據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其燃燒性能或無鹵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查驗數量:按照廣東省標準《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技術規程》DBJ/T 15-226、《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有關規定執行。
查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或無鹵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7.2.2 電氣導管的進場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應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2 鋼導管應無壓扁、內壁光滑。非鍍鋅鋼導管應無嚴重銹蝕,按制造標準油漆岀廠的應油漆完整;鍍鋅鋼導管鍍層應覆蓋 完整、表面無銹斑;塑料導管及配件應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標記和制造廠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 管徑、壁厚及均勻度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檢查數量:每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按件數抽查20%,且不應少于2件。
檢查方法:用鋼尺和游標卡尺測量。
4 塑料導管的燃燒性能應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批次、不同種規格的,應抽檢10%,且不應少于2個規格;
檢查方法:核查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7.3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I 主控項目
7.3.1 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供電形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有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現場按圖核對。核查電源資料及施工、調試記錄。
7.3.2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現場按圖核對。
7.3.3 自備發電設備的設置和安裝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兼作建筑物內的應急電源時,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動切除該自備發電設備所帶的非消防設備的供電。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方式時應在30s 內實現正常供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檢驗。
7.3.4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并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
7.3.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現場切斷正常供電電源,測試應急工作狀態下正常發光的持續時間。
7.3.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系統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最末一級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以自動和手動的方式各進行 1至2次試驗。
7.3.7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核查。
7.3.8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配電線路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2 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
3 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4 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檢查數量:明敷時按樓層總數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層(個),總數少于5層(個)的全數檢查,抽查樓層檢查點不少于3處。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核查隱蔽工程施工記錄。
7.3.9 EPS應急電源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額定輸岀功率不應小于所連接的消防設備負荷總容量的1.3倍。
2 用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電源裝置時,其切換時間不應大于5s。
檢查數量:全數檢査。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現場檢驗,測試切換時間。
7.3.10 應急電源裝置應按設計和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試驗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輸入回路斷路器的超載或短路電流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各輸岀回路的帶載量不應超過應急電源裝置的額定最大輸岀功率。
3 蓄電池備用時間及應急電源裝置的容許過載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 當對電池性能、極性及電源轉換時間有異議時,應由廠家負責現場測試,確認符合設計要求。
5 控制回路的動作試驗應配合消防聯動試驗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設計或產品說明書核對相關技術參數,查閱相關試驗記錄。
II 一般項目
7.3.11 消防配電設備、線路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按樓層總數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層(個),總數少于5層(個)的全數檢查,抽查樓層檢查點不少于3處。綜合配電用房、消防設備用房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4 電力線路及電氣裝置
I 主控項目
7.4.1 配電線路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 外壁上,穿金屬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2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 屬管、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3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 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
檢查數量:按配電回路數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個回路。
7.4.2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按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觀察檢查。
7.4.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線路和電氣裝置的安裝應符合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有 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
7.4.4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可燃材料倉庫的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查驗數量:按檢驗批燈具數量抽查20% ;配電箱及開關全數檢查。
查驗方法:觀察檢查。
II 一般項目
7.4.5 裝于裝飾面上的插座或開關,導線不得裸露在裝飾層內。
檢查數量:按每檢驗批的盒子數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I 主控項目
7.5.1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可燃氣 體報警控制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火災 應急廣播、火災警報裝置、模塊、消防專用電話、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等系統組件、設備,其質量證明文件檢查、一致性核查等進場驗收應合格。接入系統的配接產品兼容性應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5.2 安裝與施工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5.3 系統調試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5.4 系統檢測、驗收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檢查外觀質量、規格參數等。
7.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7.6.1 材料、設備進場檢驗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2 系統線路設計檢查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3 安裝與施工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4 系統調試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7.6.5 系統檢測、驗收的檢驗批、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有關施工過程檢查的要求進行,并填寫有關記錄。
8 通風與空調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適用于防煙、排煙系統及其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8.1.2 防煙、排煙系統的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中的有關規定。其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消防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中的有關規定。
8.1.3 防煙、排煙系統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中有關施工過程檢查、分部工程驗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記錄。
6.1.6 防排煙系統的風管、部件、風機的吊、支架應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的規定。
8.2 風管制作及安裝
I 主控項目
8.2.1 風管的材料品種、規格、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風管的本體、框架與固定材料、密封墊料等必須為不燃材料,材料品種、規格、厚度及耐火極限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風管、材料加工批的數量抽查10%,且不應少于5件。
檢查方法:尺量檢查、直觀檢查與點燃試驗,查驗風管、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耐火性能檢驗報吿。
8.2.2 風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的規格、安裝位置、標高、走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且現場風管的安裝不得縮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風管接口的連接應嚴密、牢固,墊片厚度不應小于3mm,不應凸入管內和法蘭外;排煙風管法蘭墊片應為不燃材料,薄鋼板法蘭風管應采用螺栓連接。
3 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風道或風管吊、支架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 風管與風機的連接宜采用法蘭連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連接。當風機僅用于防煙、排煙時,不宜采用柔性連接。
5 當風管穿越隔墻或樓板時,風管與隔墻之間的空隙應采用水泥砂漿等不燃材料嚴密填塞。
6 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核對材料,尺量檢查、直觀檢查。
8.2.3 風管(道)系統安裝完畢后,應按系統類別進行嚴密性檢驗,檢驗應以主、干管道為主,漏風量應符合設計與《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系統不小于30%檢查,且不應少于1個系統。
檢查方法:系統的嚴密性檢驗測試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8.2.4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通風、空調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檢查數量:全數。
檢查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8.2.5 復合材料風管的覆面材料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內層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且對人體無害的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材料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性能檢測報告,觀察檢查與點燃試驗。
8.2.6 當風管穿過需要封閉的防火、防爆的墻體或樓板時,必須設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鋼制防護套管;風管與防護套管之間應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嚴密。
檢查數量:全數。
檢查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8.3 部件和風機的安裝
8.3.1 防火閥、排煙閥(口)的安裝位置、方向應正確。位于防火分區隔墻兩側的防火閥,距墻表面不應大于200mm。
檢查數量:檢查數量:各系統按不小于30%檢查。
檢查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8.3.2 其他部件安裝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
8.3.3 風機安裝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
8.4 系統調試
I 主控項目
8.4.1 排煙防火閥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并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有關附表填寫記錄:
1 進行手動關閉、復位試驗,閥門動作應靈敏、可靠,關閉應嚴密。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火分區內排煙管道上的其他閥門應聯動關閉。
3 閥門關閉后的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 閥門關閉后應能聯動相應的風機停止。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2 常閉送風口、排煙閥或排煙口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行手動開啟、復位試驗,閥門動作應靈敏、可靠,遠距離控制機構的脫扣鋼絲連接不應松弛、脫落。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火分區的常閉送風口和同一防煙分區內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聯動開啟。
3 閥門開啟后的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 閥門開啟后應能聯動相應的風機啟動。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3 活動擋煙垂壁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操作擋煙垂壁按鈕進行開啟、復位試驗,擋煙垂壁應靈敏、可靠地啟動與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煙分區內擋煙垂壁應在60s以內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3 擋煙垂壁下降到設計高度后應能將狀態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4 自動排煙窗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操作排煙窗開關進行開啟、關閉試驗,排煙窗動作應靈敏、可靠。
2 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煙分區內排煙窗應能聯動開啟;完全開啟時間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有關規定。
3 與消防控制室聯動的排煙窗完全開啟后,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5 送風機、排煙風機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動開啟風機,風機應正常運轉2.0h,葉輪旋轉方向應正確、運轉平穩、無異常振動與聲響。
2 應核對風機的銘牌值,并應測定風機的風量、風壓、電流和電壓,其結果應與設計相符。
3 應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風機的啟動、停止,風機的啟動、停止狀態信號應能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 當風機進、出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風閥的開啟與關閉應與風機的啟動、停止同步。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風速計、壓力計、萬用表測量。
8.4.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任何一個常閉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送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2 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調試時,當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發出火警信號后,應在15s內啟動與設計要求一致的送風口、送風機,且其聯動啟動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7 機械防煙系統的查驗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取送風系統末端所對應的送風最不利的三個連續樓層模擬起火層及其上下層,封閉避難層(間)僅需選取本層,測試前室及封閉避難層(間)的風壓值及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值,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規定,且偏差不大于設計值的10%。
2 對樓梯間和前室的測試應單獨分別進行,且互不影響。
3 測試樓梯間和前室疏散門的門洞斷面風速時,應同時開啟三個樓層的疏散門。
查驗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風速計、余壓計測量。
8.4.8 機械排煙系統風速和風量的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設計模式,開啟排煙風機和相應的排煙閥或排煙口,調試排煙系統使排煙閥或排煙口處的風速值及排煙量值達到設計要求。
2 開啟排煙系統的同時,還應開啟補風機和相應的補風口,調試補風系統使補風口處的風速值及補風量值達到設計要求。
3 應測試每個風口風速,核算每個風口的風量及其防煙分區總風量。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風速計測量。
8.4.9 機械排煙系統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任何一個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2 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調試。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后,機械排煙系統應啟動有關部位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排煙風機;啟動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排煙風機應與設計和標準要求一致,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補風要求的機械排煙場所,當火災確認后,補風系統應啟動。
4 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合用,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后,由通風、空調系統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時間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的相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0 自動排煙窗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排煙窗應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火警信號后聯動開啟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1 活動擋煙垂壁的聯動檢查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擋煙垂壁應在火災報警后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2 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調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2 電動防火閥、防排煙風閥(口)的手動、電動操作應靈活可靠,信號輸出應正確。
檢查數量: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中規定的第Ⅰ抽樣方案。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4.13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通過熱煙試驗對其防排煙系統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其他空間結構特殊、防排煙系統設計復雜的建筑或場所宜參照執行,如:中庭、工廠、貨倉、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復雜辦公建筑以及體育娛樂中心等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車站、航站樓等交通樞紐建筑和大型地下建筑。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煙氣未蔓延至其他防煙分區。
2 模擬火災試驗的防煙分區的煙氣層高度不小于1.5m,1.5m高度以上煙氣層溫度不超過180℃,1.5m高度的溫度不超過60℃。
3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地下站臺、站廳、區間隧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表8.4.1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排煙系統熱煙測試項目及技術要求
檢查數量:每條線路至少測試3個車站和3個區間隧道,且不得低于車站和區間隧道的10%。
檢查方法:參照《防排煙系統性能現場驗證方法熱煙試驗法》 XF/T 999、《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規范》AQ 8007的規定執行。
9 建筑節能
9.1 一般規定
9.1.1 本章適用于建筑節能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9.1.2 建筑節能工程的消防施工質量,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廣東省標準《廣東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 15-65中的有關規定。
9.1.3 執行廣東省標準《廣東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 15-65時,建筑節能工程涉及消防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從其規定。
9.2 材料進場檢驗
I 主控項目
9.2.1 屋面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進場時,應對其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品種產品,扣除天窗、采光屋面后的屋面面積在 1000m2以內時應復驗 1 次;面積每增加1000m2 應增加復驗1次。同工程項目、同施工單位且同期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計算抽檢面積。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9.2.2 墻面構造(含外墻的外保溫、內保溫以及室內隔墻的保溫)工程使用的材料、產品進場時,應對其下列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送檢:
1 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
2 復合保溫板等節能定型產品的燃燒性能(A1級材料除外)。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品種產品,按照扣除門窗洞口后的保溫墻面面積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內時應復驗 1 次;面積每增加 5000m2應增加 1 次。同工程項目、同施工單位且同期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可合并計算抽檢面積。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9.2.3 通風與空調工程使用的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對其燃燒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材質的絕熱材料,復驗次數不得少于2次。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9.2.4 空調系統冷熱源及管網工程的預制絕熱管道、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對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檢驗。
檢查數量:同廠家、同材質的絕熱材料,復驗次數不得少于2次。
檢驗方法:核查質量證明文件;核查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10 電梯工程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于電梯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驗與驗收。
10.1.2 電梯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10中的有關規定。
10.1.3 電梯安裝前,應由監理(建設)單位、土建施工單位、機電施工單位,對消防設計文件中消防電梯及火災狀態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電梯進行核查,對電梯數量、設置位置、消防功能以及電梯井道、機房、電梯安裝條件作岀確認。
10.2 安裝和調試
I 主控項目
10.2.1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他電梯井、機房之間的隔墻,以及隔墻上開設門的耐火極限,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交接檢驗時,對照消防設計文件現場核查。
10.2.2 消防電梯應在每層停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交接檢驗時,對照消防設計文件現場核查電梯層門預留孔;電梯調試時,核查消防電梯停靠相應樓層的功能。
10.2.3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電梯檢測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證 明文件。
10.2.4 消防電梯行駛速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秒表測試消防電梯由首層直達頂層的運行時間。
10.2.5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用消防電梯轎廂內電話與消防控制中心進行1 至2次通話試驗,通話語音應清晰。
10.2.6 消防電梯應在首層入口處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開關盒應安裝正確,其面板應與墻面貼實,橫豎端正。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對每個消防隊員專用操作按鈕的功能,進行1至2次測試。
10.2.7 消防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査。
檢查方法:查驗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檢測報告等資料。
10.2.8 消防電梯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查驗資料,觀察檢查。
10.2.9 消防電梯井底部,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排水的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試。
10.2.10 消防電梯及火災狀態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電梯,其迫降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按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模擬火災狀態,控制電梯停于首層,并打開電梯門。
10.2.11 消防電梯的動力源和備用動力源應進行切換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核查,觀察檢查,在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以自動和手動的方式各進行1至2次切換試驗。
10.2.12 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 00h,并應同時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規定的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查驗質量證明文件。
II 一般項目
10.2.13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1 實體檢驗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
11.0.1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主要實體檢驗項目可參見表11.0.1。
表11.0.1 主要實體檢驗項目
11.0.2 建筑(或場所)類別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建筑高度、層數、建筑面積。
2 建筑(或場所)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
11.0.3 建筑(或場所)耐火等級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和防火保護措施。
2 核查木結構和鋼結構構件防火處理情況。
11.0.4 建筑室外工程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
2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
3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4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5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救援窗口的設置位置、數量、尺寸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且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6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范圍內的裙房進深。
7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其消防車道的設置。
11.0.5 消防控制室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
2 消防控制室內設備布置;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站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3 應急照明的設置;無影響設備使用等管道穿越。
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關分部工程調試開通。
11.0.6 消防水泵房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岀口。
2 應急照明、消防電話分機設置。
3 消防給水系統相關分部工程調試開通。
11.0.7 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兒童活動場所,鍋爐房,手術室,廚房,變壓器室、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空調機房、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防排煙機房,劇場、電影院、禮堂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設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術措施。
11.0.8 工業建筑中的高火災危險性部位、中間倉庫,以及總控 制室、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設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術措施。
11.0.9 防火分區、防火分隔、防煙分區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面積。
2 相鄰防火分區之間樓板、防火墻、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的設置。
3 同一防火分區內,防火分隔墻體、疏散門或防火門的設置。
4 同一防火分區內,防煙分區的劃分以及相鄰防煙分區之間隔墻、擋煙垂壁等防煙分隔設施的設置。
5 同一防煙分區內,排煙設施的設置。
6 中庭及其他上下層連通開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擋煙垂壁等的設置。
7 防火分隔墻體、樓板的洞口、縫隙防火封堵,管道井、電纜井內的防火封堵,幕墻的防火封堵,各類管道穿墻位置的防火封堵。
8 防火隔間、避難走道的設置位置、面積、防火分隔、防煙措施。
11.0.10 爆炸危險場所(部位)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設置位置、建筑結構、設置形式、分隔措施。
2 泄壓設施的設置、泄壓口面積、泄壓形式。
3 防爆區電氣設備的類型、銘牌和合格證明文件。
4 其他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11.0.11 安全岀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設置,安全岀口、疏散門、梯段可供凈寬;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共用樓梯的防火分隔。
2 下沉式廣場的設置。
3 疏散樓梯間、前室的防煙措施。
4 疏散樓梯間、前室管道穿越情況。
5 疏散走道的防火分隔、疏散寬度和防排煙措施。
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
11.0.12 避難層(間)、直升機停機坪等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 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避難層(間)的設置位置、面積、防火分隔、防煙措施
2 樓梯間通向避難層的形式、避難層樓層顯示、消防應急廣 播的設置。
3 避難層(間)消防專線電話、消火栓、消防卷盤,消防應急 廣播、應急照明的設置。
4 避難層(間)內管道、設備的布置情況。
5 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及消防設施配置。
11.0.13 建筑(或場所)室內裝飾裝修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平面布置情況。
2 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3 有無影響電氣安裝、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情況。
11.0.14 建筑外墻裝飾層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11.0.15 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防護區的位置、用途、劃分、幾何尺寸、開口、通風、環境溫 度、可燃物的種類、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 自行關閉裝置。
2 防護區的安全疏散、排氣裝置、泄壓裝置等。
3 儲存裝置間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裝置、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及地下儲存裝置間機械排風裝置等。
11.0.16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或總容積大于100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1.0.17 消防電梯(包括前室)的實體檢驗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1 消防電梯及其前室的設置位置、形式和數量。
2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尺寸、使用面積等。
3 消防電梯或其前室的防煙措施、前室內的消防設施設置(含前室的防火門)。
11.0.18 對于特殊消防設計文件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的建筑工程, 應重點查驗其經專家評審的技術內容的施工質量,并應達到專家評審意見的要求。
11.0.19 各類建筑消防設施性能和聯調聯試功能的檢測結論應為合格,并滿足下列要求:
表11.0.19 主要消防設施檢測項目
12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
12.0.1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消防驗收應當執行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時有效的技術標準。
12.0.2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各方責任主體開展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合格后進行,并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有關檢測報告等佐證材料)、竣工圖紙及其他驗收資料,結合現場抽查抽測情況,按本規范附錄C的要求出具現場評定報告。
12.0.3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
12.0.4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內容應滿足表12.0.4的規定,其具體評定項目可參考本規范附錄表B.0.5的規定。
12.0.5 現場抽樣查看、抽樣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個具體評定項目抽樣對象的數量不少于2 處,當總數不大于2 處時,全部檢查。
2 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12.0.6 對于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可進行局部消防驗收現場現場評定。局部評定的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非使用區域應有防火、防煙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岀口、疏散樓梯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電源均應滿足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4 應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項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并應保證其獨立運行。
5 消防安全布局應合理,消防車通道應正常使用。
6 對于地上建筑,不得對其部分樓層進行局部驗收;對于地下建筑,局部驗收區域和非使用區域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完全分隔。
12.0.7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1 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2 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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