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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8 14:22:31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征求7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提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市場監管總局依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標準最新發布實施情況,經充分研究,制修訂了7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下載《意見反饋表》(附件2)填寫意見,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注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反饋意見”。
2 .將《意見反饋表》郵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監督司(郵編:10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反饋意見”。
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7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 .意見反饋表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2月17日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3年版)
(征求意見稿)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8只,其中4只為檢驗樣品,4只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20517—2006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首次發布。
意見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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