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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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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11:20:47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為完善既有建筑(項目)辦理相關消防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51號令”)、《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切實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粵建質函〔2019〕1110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印發了《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明確既有建筑(項目)辦理消防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建通〔2020〕136號),從適用范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施工圖審查要求、安全評估要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業務清單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為既有建筑(項目)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打通了渠道。
01問
適用于哪些“既有建筑(項目)”?
答:主要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含建筑內部裝修),但未辦理相關消防手續的建筑物或場所;交通、水利等施工許可不屬住建主管部門職責,但依法需辦理消防手續的項目等。
02問
對“既有建筑(項目)”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該如何處理?
答:對既有建筑(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依法查處。
辦理相關消防手續時,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交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03問
對“既有建筑(項目)”的施工圖審查有哪些要求?
答:未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消防設計備案的,應委托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誠信平臺登記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開展技術審查,并取得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合格書面結論意見。
04問
對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或規劃功能與使用功能不符的,該如何處理?
答: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第十六條規定,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對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或規劃功能與使用功能不符的。根據《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公規字〔2018〕2號)要求,對部分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時,可持鎮街或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明確同意的會議紀要作為51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會議需有規劃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規劃主管部門人員未參會的,應取得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意見。會議紀要應明確包括有:占地面積、建筑高度、建筑樓層數、建筑面積等;建筑所在地理位置,并具體細化到門牌號或地塊號;建筑內部,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涉及建筑類別定性的主要使用功能等。
05問
申辦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無法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含消防查驗報告)的,該如何處理?
答: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委托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誠信平臺登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規范進行安全性鑒定并出具合格的鑒定報告;同時應委托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誠信平臺登記的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安全檢測和評估,并取得合格的檢測、評估書面報告。
鑒定報告和消防安全檢測、評估報告可作為申辦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清單中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查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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